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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程序中常用的术语

Sherwood Du • Oct 18, 2020

刑事司法程序中常用的术语

您可能听到或看到的常用词语
本词汇表内列出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常用的术语

A
被控告人(Accused)
在较高一级的法院被指控犯有一项或多项刑事罪的人。 被告也可被称为“defendant ” 和 “alleged offender(犯罪嫌疑人)”
宣告无罪/无罪开释/无罪释放(Acquit/Acquittal/Acquitted)
初级法院法官、陪审团或上诉法院裁定被告人无罪 。
休庭或延期审讯(Adjournment)(在审判或聆讯期间)
因早茶或午餐或“法律论证”等原因休庭(详见下文)。该词还可指审讯或法律诉讼延期至另一日。
可接受的 (Admissible)
用于描述在诉讼中被允许在法庭交出并可被考虑的证据。并非所有证据都认定为可接受证据。
对抗制的(Adversarial)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被称为对抗制,即控方律师和辩护律师会提供相反的意见。他们将在法庭上就事实、证人证据和/或法律问题进行辩护。
宣誓書(Affidavit)
在司法人员或律师面前手持如《圣经》的宗教书籍签署及做出的声明。如若某人不愿意手持宗教书籍宣誓,宣誓书也可以通过誓言确认书的方式进行。签署法律文件的个人声明其所签署内容,尽其所知,为真实的。
誓言确认书(Affirmation)
在法庭上说出真相的承诺。供不愿意手持《圣经》或其他宗教书籍宣誓的人士使用。另见“宣誓誓言”。
声称(Allegation)
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所做的仍有待证明的断言。
犯罪嫌疑人(Alleged offender)
在某人被证明有罪之前,该人士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accused(被控告人)”或“defendant(被告)”
前科记录(Antecedents)
某人的犯罪记录及背景。该文件通常不会披露给陪审员,但是若该人士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刑,或者当涉及到在等候聆讯期间被告是否应被保释或被关押的问题时,会递交给法官。
上诉(Appeal)
向较高一级的法院提出申诉以达到改判目的。提出上诉的个人被称为上诉人。并非所有
公诉提控(Arraignment)
在法庭上向被控告人宣读控诉的详细信息(称为起诉书)。被控告人将被询问认罪或者不认罪。
逮捕(Arrest)
某人被警方拘留,将被控犯刑事罪或者将被带至法庭,并且必须继续由警方羁押,直至获准保释或直到法院处理其指控的程序。

B
保释(Bail)
在刑事诉讼中,保释指从合法羁押下释放一个犯人,并且该犯人同意,有时称“承诺 ”会出庭。被保释人可能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
或然性权衡(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民事诉讼中法庭使用的标准(或举证准则)。它说明某事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出庭律师 (Barrister)
专门从事法庭辩护的律师,指在较高级别的法庭上, 通常头戴假发,身穿律师长袍。
律师席(Bar Table)
审判庭前部附近的长桌,供律师作陈述时在边上站立及其他律师陈述时就座。
法官席(Bench)
在法庭前部法官或初级法院法官坐的居高临下的座位。另外,该术语还可被用来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初级法院法官,或者被用来指几位法官的统称,包括一同审理某一案件的法官。
法院拘票(Bench Warrant)
法庭下达的逮捕令。
无可置疑(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由陪审团、法官或初级法院法官用于判断被告或民事被告每一项犯罪指控有罪或无罪的测试标准(或举证准则)。控方必须证明该人已经犯罪并无合理疑点,才能认定某人有罪。
违反(Breach)
不遵守法院的命令,如保释条件。
诉讼要点或证据摘要(Brief or Brief of Evidence)
指来自证人(包括警察和普通证人)的陈述书、专家报告、医学报告、照片、保释文件、指控书等文件资料等。这些文件由警察或调查机关在调查结束后,递交给CDPP。CDPP使用证据摘要中包含的材料来决定是否需要提起诉讼,如需起诉,则将起诉被控告人。

C
指控 (Charge)
对某人犯下某一特定罪行的指陈。
闭路电视(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简称CCTV)
这是可向某些证人提供的方式,例如,易受伤害的证人或儿童证人,以便他们可远程向法庭作证。
封闭式法庭
不向公众开放的审判庭。
预审(Committal hearing)
在较低一级的法院由地方法官对支持指控的全部证据进行聆讯,以便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子交付审判。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需要在初级法院预审时作证。
普通法(Common Law)
基于先前法院判决和习俗的法律,有别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
联邦刑事检控专员署(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简称CDPP)
联邦刑事检控专员署(CDPP )为独立的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涉嫌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以及剥夺罪犯的非法收益。CDPP有时在法庭上可被称为“联邦(the Commonwealth)”或“政府(the Crown)”。
违反联邦法的罪行(Commonwealth Offence)
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罪行(有别于违法于州或领地法律的罪行)。
控告人(Complainant)
法庭用语,指罪案的受害人。
碰头会(Conference)
与事务律师/出庭律师讨论案件的会议。
有罪判决/定罪(Conviction)
被指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被认定犯有该项罪名后,其犯罪记录将被记录在其犯罪史中。
法律顾问(Counsel)
代表辩方或控方的出庭律师。
检控方法律顾问/公诉人(Counsel for the Prosecution)
检控官的别称。(见后)
县法院(County Court)
司法管辖区的较高一级的(或中级)法院。在某些州/领地同级别的法院是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法院(Court)
聆讯案件的建筑物。也泛指聆讯案件的司法人员,如初级法院法官或法官。
法庭职员(Court Officer)
协助法庭程序运作的职员。当您被法庭要求作证时,法庭职员会叫您的名字。
Crime An illegal (or unlawful) act.
罪行/犯罪(Crime)
非法(或不合法的)行为。
犯罪史(Criminal history)
某人已被定罪的犯罪记录。
盘问(Cross-examination)
一方证人(如控方)在法庭被另一方律师(如辩方)询问,以查验证人已给出证词的准确性。另见“首要诘问”。
政府(The Crown)
在较高级别的法庭,检控官可能被称为“政府(the Crown)”,即代表女王行使联邦权力。
拘留(Custody)
被羁押在羁留中心(候审)或在监狱服刑的人。

D
辩方(Defence)
被控告人的案件及其代理律师。
辩护律师(Defence counsel)
为被告的案子出庭辩护的出庭律师。
被告(Defendant)
被指控刑事犯罪的人。“an accused(被控告人)”的另一种说法是“defendant(被告)”。
审议(Deliberations)
陪审团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过程。陪审团会离开审判庭,进入专门的房间商议判决结果。
证词副本(Deposition)
法庭上录下的证据的打印本。
区法院 (District Court)
受理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较高一级的(或中级)法院。在某些州同级别的法院是县法院。
被告席(Dock)
在庭审期间被告通常坐的有围栏的空间。并非所有法庭都有被告席。

E
选民登记册(Electoral Roll)
登记投票人的名单。此名单提供了可被要求行使陪审员职责的人士的名单。
选任陪审团 (Empanel a Jury)
从被请来履行陪审员义务者的名单中选出陪审团(通常为12个人)的过程。
证据(Evidence)
提交给法院的信息,在庭审过程中被用来证明或反驳诉状和申辩中提出的某一事实。
首要问证/首要诘问(Evidence-in-Chief/Examination-in-Chief)
检控官询问证人问题,以便证人告诉法庭所发生的事。
展示的证据(Exhibits)
所有其他有助于向法院展示案情所需的证据 (除证人证据外),例如文件、照片、衣服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F
法医证据(Forensic Evidence)
所有在案发现场找到的证据,例如指纹、验血结果、DNA等。
法医检查/程序(Forensic Medical Examination/Procedure)
受害人以及/或者被告可能被要求进行检查,例如,口腔采样,为了给案件提供可能的证据。
单提审/单过堂(For Mention Only)
指案件暂短的庭审,通常会处理一项程序性问题,如设定日期以及决定保释。单提审并非“聆讯”案件。当该案件单提审时,证人通常不必出庭。另见“Mention”

G
有罪
依法应对某项刑事犯罪负责。当被告认罪后,他或她承认其对该罪行负责。当被告不认罪时,若案件移交到较高一级的法院审理,陪审团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当被告在初级法院或地方法院不认罪时,初级法院法官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H
聆讯/审理(Hearing)
被控告人或被告不认罪时,在法庭上展示证据的司法程序。
较高级别的法院(Higher Court)
法院,如地区法院、县(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可聆讯较严重的案件。一名或多名法官在较高级别法院聆讯案件。在较高级别法院聆讯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时,有陪审团参加。
悬而不决的陪审团 (Hung Jury)
陪审团成员无法就被告有罪或无罪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

I
秘密地(In Camera)
私下进行的,例如,在封闭式法庭或法官的个人房间或办公室。
可公诉的罪行(Indictable Offence)
通常在较高级别的法院在法官和审判团面前受审的严重罪行。情节较轻的可公诉罪行,也被称为即决犯罪,通常在本地法院受审。
起诉书(Indictment)
指控一个人罪行的正式书面起诉,该罪行需要在较高级别的法院审判。
指示律师(Instructing solicitor)
帮助准备案件资料以及在法庭上协助出庭律师的律师。

J
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简称JP)
太平绅士的职能包括见证宣誓、法定声明及其他法律文件。
法官(Judge)
法官主持法庭审理,并确保庭审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法官可被称为“Your Honour”。法官决定罪犯的刑罚。法官一般主持较高级别的法庭。
法官助理(Judge’s Associate)
帮助法官管理法律及法庭行政事务的人。在聆讯中,法官助理可传讯被告,帮助记录在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例如展示的证据。
陪审员(Juror)
陪审团的成员。另见“陪审团”
陪审团(Jury)
从一般社区随机选出的(通常为)12个人的群体,负责根据刑事审判中提交的证据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审团决定裁决(即被告有罪或无罪)。

L
法律论证(Legal argument)
必须由法官决定的双方律师之间涉及法律问题的争论。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证人及陪审团通常会离开法庭。
地方法院(Local Court)
较低级别的法院,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即决犯罪)。地方法院/初级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且无陪审团。
较低级别的法院(Lower court)
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的初级法院或者本地法院。较低级别的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在较低级别的法院里审讯时无陪审团出席。

初级法院(Magistrates' Court)
较低级别的法院,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较低级别的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且无陪审团。当被认定有罪后,初级法院法官可决定违法人的量刑。
案件(Matter)
法院的检控或诉讼程序(一个“案例(case)”)可被称为一个“案件(matter)”。
提审/过堂(Mention)
指案件暂短的庭审,通常是处理一项程序性问题而不是案件的“聆讯”问题,这包括设定日期以及决定保释。 当该案件单提审时,证人通常不必出庭。
无效审判(Mistrial)
由于司法程序中的错误而无法律效力的审判。
我的知识渊博的同行(My learned friend)
律师在法庭上通常对对方律师使用的称呼。

N
不予起诉/不作进一步审理(No Bill / No Further Proceedings)
CDPP可决定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例如,由于证据不足。这可称记为 “不予起诉”或者决定将不再继续审理。当法庭被告知这一点时,控诉将被中止。
撤回诉讼(Nolle Prosequi)
撤销一项或多项在起诉书中已经提交给法院的指控的决定。当法庭被告知中止起诉后,控诉将被中止。“撤回诉讼”的另一术语为“不予起诉(no bill)”
无罪(Not Guilty)
被告作出的需要控方在法庭上证明被告有罪的刑事指控的抗辩。无罪判决代表控方未能以无可置疑原则证明被告有罪。

O
宣誓誓言(Oath)
手持宗教书籍,如《圣经》,发誓在法庭上说出事实的承诺,这对作出承诺的人是很重要的。另见“誓言确认书”。
反对(Objections)
当辩方或者控方认为某一问题不应被询问时,他们可以提出反对,法官/初级法院法官将决定是否允许询问该问题。
违法人 (Offender)
被裁定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的个人。在此之前,可以称为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
公开审判庭(Open Court)
当法庭的旁听席向公众以及任何感兴趣的人士开放时。
开庭陈词(Opening Address)
律师向法院所作的介绍性说明,概述其当事人的案件及证据。

P
书面预审(Paper Committal)
书面预审是指初级法院法官阅读诉讼要点并通过该审阅决定该案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送交审判。
国会(Parliament)
最高级别的立法机构,也被称为立法机关。
部分审理 (Part Heard)
已经开始但还未结束的诉讼为部分审理。
当事人(Parties)
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的通常有两方,联邦和被控告人/被告(辩方)。
认罪答辩(Plea)
被控告人告诉法庭其本人对指控的罪名认罪或不认罪。若被告认罪,则不再进行审判,案件将直接进入量刑聆讯。
判刑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
协助法庭决定罪犯适用哪种刑罚的报告。若罪犯在(监狱)关押,判刑前报告可能会包括其在关押期间的行为表现的信息。
表面 (Prima Facie)
初步表面的。表面案件是指,表面初看起来,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各犯罪要素。
检控官/控方(Prosecutor / Prosecution)
在法庭进行刑事案件指控的CDPP的一位或多位律师。
控方律师(Prosecution counsel)
在法庭上代表CDPP 提出检控的CDPP律师或私人出庭律师。
旁听席(Public Gallery)
在审判庭后部供朋友、家人或任何感兴趣的人士坐着安静地聆听的座位。

Q
御用律师(QC)
御用律师是指资深出庭律师。另见“资深律师(简称SC)”
翻案(Quash)
上级法院推翻或撤销下级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例如,错误定罪的情况)。

R
字母R一般代表Regina, 拉丁语,意为女王。在刑事诉讼中,R指政府或者联邦。
再审(Re-trial)
再次审理同一案件。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
某人被指控违反法律时,自其被警察询问直至案件审判结束,他/她可以不必说任何话的规定。

S
资深律师(SC)
资深律师(资深出庭律师)。另见“御用律师(QC)”
量刑(Sentencing)
给罪犯量刑时的一系列处罚,包括监禁、社会服务令、良好行为保证及罚款。《刑法1914》要求法院在为联邦犯罪量刑时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同时还要求量刑的严厉程度 与犯罪全部实情相符。
治安官员(Sheriff’s Officer)
负责出庭各方安全的官员。如若您感到您的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告知治安官员。
陈述书 (Statement)
列出证人证词的书面文件。
传票(Subpoena)
要求某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和/或携带文件至法庭的法院令。
即决聆讯(Summary Hearing)
在较低级别的法院审理,初级法院法官单独(无陪审团)聆讯所有证据以及做出最终裁决的聆讯。
即决犯罪(Summary Offence)
可在较低级别法院审理的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行为。
总结陈词(Summing Up)
由法官为陪审团所做的关于证据及司法解释的回顾。
(初级法院)传票(Summons)
由较低级别法院发出的要求被告到庭回应指控的命令。有时该文件有其他别称,如“出庭通知”。
支持人(Support Person)
证人有时有一位支持人(例如,朋友或者家人),在审判庭内他们可以坐在证人身边。
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聆讯较为严重案件(见“可公诉罪行”)的较高级别法院。一名或多名法官出席州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在州最高法院,有陪审团出席联邦犯罪案件的审理。

T
记录副本(Transcript)
记录法庭上所说内容的打印副本。另见“证词副本”
审判(Trial)
聆讯全部证据以及做出最终裁决的法院的审理过程。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中,审判须在法官及审判团面前进行。在较低级别的法院,审判通常被称为“聆讯”,且在一名初级法院法官面前审理。

U
一致的(裁决/决定)(Unanimous (verdict/decision))
陪审团所有成员均同意就被告人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决定。
承诺(Undertaking)
由一方或其律师在法律诉讼中作出的承诺。
无法律代理的(Unrepresented)
无法律代理被告人或者民事被告指无律师代表的被告。

V
裁决(Verdict)
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就被告人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决定。
受害人(Victim)
因某一项或者多项犯罪造成的直接结果而受到伤害的人。
受害人影响陈述书(Victim Impact Statement (VIS))
由受害人所写的书面陈述书,当罪犯被认定有罪后但在为该罪犯量刑前,该陈述书可能在法庭上宣读或者递交给法官。VIS 可告知法院犯罪结果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量刑时,法庭须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因该犯罪行为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损失或损害。
预先审核(Voir dire) 就某一特定证据是否能被法庭接受的法律论证。证人及陪审员在论证过程中通常离席。

W
证人(Witness)
任何到庭并在初级法院法官、法官及陪审团面前回答询问的个人。
证人费用(Witness expenses)
证人可领取费用,依照规定的额度,作为其工资、交通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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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專訪:疫情和示威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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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明開放的法治社會,法治乃是人民價值觀的核 心因素,人民授給執法機關及執法人員的權利含有極 大的特權。 為避免警察濫權及私行暴力,同時增加透明度及問 責制度的效率,警察在使用權力及特權的同時,都要 負上使用這些權力的法律責任。雖然執法機關一般是 按照集體責任機制,但個別警察都會在某程度上負上 執法權利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人很少會與警察接觸,但如果不幸遇上刑法問 題,被警察問話,應該如何應對呢? 2019 年9 月《號 角月報》的「墨爾本專頁」上,筆者曾撰文介紹了「當 警察向你問話」時的法律常識。文章提到,在維多 利亞州,市民所擁有的基本法律權利:你只需要告訴 警察你的全名和居住地址,其他問題可以說無可奉告 (No Comment)。 而在本文,筆者想讓讀者知道:當警察向你問話時, 警察也必須依法回答市民提出的問題。 根據Crimes Act 1958 (Vic) 第456AA 章,警察問 話時必須: 1、解釋執法人員根據什麼,合理懷疑受訪者將會 犯罪或已經犯罪; 2、解釋受訪者與調查案件的關係; 3、回答受訪者對執法人員的詢問,包括名字、所 屬職級和執法崗位的地址。 如果執法人員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名字、所屬職 級和執法崗位的地址,不按照要求口述或書面提供以 上的資料,就構成執法人員觸犯刑事罪行。法庭會量 刑罰款,警方也可能會進行內部處分。 以上引述表明,無論是執法機關人員,或者公眾, 都有法律保障的權利。以上的資料,不是要鼓勵讀者 與警察對抗,而是遇上一些不合理的對待時,可在合 法合理的情況下,保障自我的權利,並日後追討責 任。 「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 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權 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作官的原 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 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 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若作惡,卻當懼怕, 因為他不是空空地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 刑罰那作惡的。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 罰,也是因為良心。」(《聖經・羅馬書》十三章1-5 節) 求主幫助我們! (作者為尼哥德慕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http://cchcau.org/?p=29283
By Sherwood Du 20 Oct, 2020
警察擁有許多可 幫助他們執行工 作的權力。 大部分權力已在 法規中進行了闡 述。 下列信息可幫助你了解這些權力,以及在不 同情況下,你所擁有的權利和責任。 逮捕 誰可以逮捕我及其理由是什麼? 警官可以在下列情況下逮捕你,例如: § 你正在實施犯罪 § 你已經犯罪,或警官有正當理由懷疑你已經犯罪 § 你正在破壞和平 § 你已經違反保釋條件 § 已經對你發出逮捕令 (書面授權),可以逮捕你 § 警官必須向你提出違反暴力禁制令 (AVO),或對 你持有逮捕令以提出 AVO 申請 § 警官想要針對你申請臨時 (緊急) AVO。 普通公民可以在下列情況下逮捕你 (公民的逮捕), 例如: § 你正在實施犯罪 § 你已經犯罪。 他們應如何逮捕我? 逮捕你的人應: § 告知你已經被逮捕 § 告知你為何被逮捕 § 警官也應告知你他/她的姓名和職責所在。 若逮捕你的人未向你提供這些詳細信息,不要與他 們爭論。你可以在事後提起訴訟,參見第 18 頁。 他們是否可以使用武力逮捕我? 警官可以採取​​必要的武力措施來逮捕你。不合理的 武力是攻擊。你被逮捕後,若試圖逃脫或警官認為你 有逃脫之嫌等,他/她可能會給你戴上手銬。 若我拒捕將會發生什麼? 即使你認為你並未犯罪或不應被逮捕,屈從逮捕是 明智之舉。若你遭犯罪指控,你將有機會在法院解釋 你的案情。即使你是無辜的,但如果警方有正當理由 懷疑你已經犯罪,也可能逮捕你。拒捕視同犯罪。若 你使用暴力,則可能會被控告襲警。 若被逮捕,我是否必須屈從搜身? 你被逮捕後並出現在警察局時,警方可以對你進行 搜身。 逮捕 - 在警察局 你被帶往警察局時會拿到一份文件,其中闡述了你所 擁有的權利。 若警方希望你參與他們的調查,例如審問你,你不 妨首先聽取法律建議。你有權聯繫律師和朋友或家 人。 對於律師或他人到場,警方只須等待兩個小時。你可 能須要付費請私人律師前往警察局。 如果我被逮捕了,是否必須回答問題? 在法律程序的各個階段,你均享有緘默權。但是在 某些情況下,你還是必須向警方提供某些信息,並在 某些情況下,警方會因為你行使緘默權而在法庭上 控告你 (參見第 15-16 頁,了解警方可能要求你披露 的相關信息類型詳情)。 若你已因某一特定犯罪行為而遭逮捕,則不必參與 審問以回答與該項犯罪 (或其他任何犯罪) 相關的問 題。警方應將此事通知你,他們也應警告你,你對他 們所說的任何事情都可能作為證據。你可以自行決定 是否回答他們的問題。若你不確定,則應等待獲得法 律建議後,再接受審問。 此外,對於大部分的犯罪,警方可以實施 “特別注意 事項”,但前提是: § 你已經有機會獲得律師的法律建議,以及 § 你隨後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得到 “特別注意事項” 。 如果你當時未能或拒絕告訴警方你後來在法院辯護 時所憑藉的事實,那麼 “特別注意事項” 的作用是可 允許法院使用你的緘默權來控告你。若你不是由律 師代表,或若你的律師在警方與您對話時未出現,則 本條款不適用。出於該原因,考慮到你的最佳利益, 律師可能建議在你被拘押期間他們不前往警察局。 若你因重大犯罪而遭逮捕,則可能被詢問是否想要 參與審問,該審問將以聲音和影像形式記錄。若你同 意這麼做,將會收到一份音頻 (聲音) 錄音。 我是否必須屈從於採集指紋或照相? 警方可能會拍照、採集指紋和掌紋,以識別身份。 我是否必須參與辨認嫌疑犯的隊列? 不是,但在此情況下,警方可能會詢問證人是否能夠 從照片中辨認出你,以替代前一方法。 保釋 若警方控告你犯罪,他們需要決定是讓你保釋出獄 還是無保釋放,或繼續拘留你。若警方拒絕給予保 釋,他們必須盡快將你帶到法院,以便你可以向法院 申請保釋。 對人員及其財產進行搜查 如果我未被逮捕,警方是否可以對我進行搜查? 警方也可以對你 (以及你的汽車、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和財產) 進行搜查,如果他們有正當理 由懷疑你攜帶: § 遭竊或非法獲得的私人財產,例如毒品銷售所得 § 違禁藥品 § 已經或可能用於重大犯罪的物品,例如闖入汽車 或房屋的工具 § 刀具、武器或“危險器具” § 激光指示器 警方也可以對你和你的汽車進行搜查,如果他們有 正當理由懷疑: § 汽車的使用可能與重大犯罪有關 § 汽車內有遭竊或非法獲得的私人財產 § 汽車內有違禁藥品 § 汽車內有用於犯罪行為的物品 § 在公共場所或學校存在可能引起公共安全嚴重危 險的情況 § 他們懷疑汽車內的人遭通緝。 在警方對擾亂公共秩序擁有特別警察權時,如果你 或你的汽車位於 “目標道路或地區”,則他們可以對你 或你的汽車進行搜查。 搜查涉及哪些內容? 警方可以對你進行搜身檢查、要求你脫下外衣和鞋 子、檢查你的衣服和隨身物品,並使用電子金屬探測 器。他們也可以要求你甩動頭髮,並張開嘴巴。 只有在警方依據正當懷疑理由認為有必要進行裸體 搜身時,才能執行裸體搜身。裸體搜身通常應在警 察局進行,但若情況嚴重且緊急,則可在任何地方進 行。但他們必須盡可能保護你的隱私。 就可行性而言,警方進行搜身時,必須由同性警官執 行。在裸體搜身的情況下,就可行性而言,應在隱密 區域、遠離異性的視線、遠離與搜身無關者的視線。 裸體搜身不得包含體腔搜查,或以接觸方式進行身 體檢查。 若被搜身者的年齡介於 10 到 17 歲或智力受損,則 適用特別條款。 警方必須提供執行搜身警官的姓名和其負 責的區域。他們也必須告訴你搜身的理由。 若你不配合搜身,則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緝毒犬 警方所使用的警犬已經過偵​​測違禁藥品的訓練。他 們時常在監獄、火車站和公共場所等地點使用這些 警犬。若警犬表明你可能藏有毒品,則警方擁有 “合 理懷疑” 理由,進而對你搜身。 搜查證 警方可以取得搜查證,對你的住宅或其他處所進行 搜查。他們也可以對這些處所的任何人進行搜身。若 警方持有搜查證,則他們可以使用正當武力進入相 關處所。妨礙或阻止持搜查證的人員進行搜查,屬 違法行為。 家庭暴力 若警方進入與所謂家庭暴力犯罪有關的住宅,他們有 義務詢問是否持有槍械,並蒐查和帶走任何槍械。 若他們懷疑持有槍械且未被告知,則可以申請搜查 證。他們也可以搜查並帶走任何危險物品,或包括刀 具在內的危險器具。 擾亂公共秩序 若出現大規模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或即將出現大 規模擾亂公共秩序的威脅時,警察局長可授權緊急 處置權。 這些權力包括: § 隔離區域 § 設置路障 § 要求身份識別 § 發布命令 § 對人員和車輛進行搜查 § 扣押和扣留包括車輛和手機在內的物品 § 宣告無酒精飲料區 § 禁止酒精飲料的銷售或供應 § 疏散人員 這意味著警方可以在 “目標” 區域攔截並對人員、其 隨身物品和車輛進行搜查,即使這些人員沒有犯任 何錯誤,也不必對這些人員可能已經犯下的某些錯 誤持任何合理懷疑。 政府也可以針對全球論壇或海外高官訪問等情況為 警方提供這些特殊權力。 驅散命令 警方是否可以要求我“離場”? 警方可以命令你離開,若你在公共場所且他們有正當 理由相信你正在: § 妨礙別人 § 妨礙交通 § 騷擾或恐嚇他人 § 對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恐懼 § 非法供應或蓄意非法供應,或誘使他人非法供應 任何違禁藥品 § 試圖獲得違禁藥品 若你在公共場所呈現酒醉狀態 (受酒精飲料或毒品 影響),警方可以要求你離開此地長達 6 小時,若警 方有正當理由認為你的行為: § 對其他任何人有可能造成傷害,或對財產造成損 失,或 § 以其他方式對公共安全產生危險;或 § 妨礙治安。 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警方必須告訴你他們的姓名、 負責的區域以及發出命令的理由。 不遵守命令屬於違法行為。在相同或另一個公共場 所呈現酒醉狀態,被命令後未在 6 小時之內離場,而 繼續在公共場所呈現酒醉狀態並妨礙治安,亦屬違 法行為。 酒醉人員的拘留 警官可以拘留你,若你在公共場所呈現酒醉狀態 (嚴重受到酒精飲料或藥物影響),並且警官發現您: § 行為不檢;或 § 行為方式可能對自己、他人造成傷害,或對財產造 成損失;或 § 因為呈酒醉狀態而需要人身保護 若你因酒醉而被拘留,警方可能立即釋放你,把你交 給願意照顧你的負責人。 若警方無法找到這類人員,或你所表現的行為充滿 暴力以致負責人可能無法控制你,則警方可以把你 帶到授權拘留地點 (如警察局或青少年司法中心)。 你因酒醉而被拘留時,警方一定會允許你與負責人 聯絡,與因犯罪行為而被拘留的人員隔離,且得到食 物、水、寢具和毯子的供應。 若你因酒醉而被拘留,警方可以對你搜身,並從你的 個人隨身物品中拿走所發現的任何物品。 一旦你不再呈現酒醉狀態,警方必須將您釋放並歸還 你的個人隨身物品。 身份證明 警方是否可以要求身份證明? 關於審問,請參見如下各條款。在某些情況下,你必 須提供自己的姓名和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若警方 合法要求你提供附有照片的身份證明,他們同時也 有權力要求你摘下任何面罩,讓警官可以看清你的 臉。他們必須先得到你的許可,並以合理隱密、盡可 能快速的方式進行檢視。若你無特殊的正當理由而 不摘下面罩,則可能屬違法行為。 審問 我是否可以因審問需要而被逮捕? 否。警方可以要求你一同前往警察局進行審問,但你 不必前往,除非你已經因犯罪而被逮捕。你應該在與 警方交談之前,先與律師溝通。你可以在審問期間安 排律師或他人在場。 我是否真的必須回答某些問題? 是的;在交通案件中: § 若你正在開車或陪伴駕駛學習者,你必須向警方 提供你的姓名和地址 (並提供你的駕照)。 § 若你涉嫌交通事故,必須將你的姓名和地址提供 給另一位涉案的駕駛人。你也必須將該信息及其 他與事故有關的詳細資料提供給警方。 § 若你擁有車輛或為該車輛的負責人,且若據稱該 車輛駕駛人觸犯交通肇事罪,則必須向警方提供 他/她的姓名和地址。 § 若車輛被懷疑用於重大犯罪,則所有人、駕駛人和 乘客必須向警方提供其姓名和地址 (以及彼此的 姓名和地址)。若你不知道完整的姓名和地址,則 必須提供你所知道的此人身份相關信息。 是的;你必須提供姓名和地址的其他情況包括: § 若你被懷疑在火車上或鐵路沿線犯罪 § 若警方懷疑你未滿 18 歲且你正在公共場所攜帶或 飲用酒精飲料,他們也可以要求你提供年齡證明 (若你未滿 18 歲,他們可以沒收你的酒精飲料) § 若警方懷疑你位於或接近重大犯罪地點,且你所 擁有的信息可能對他們有幫助 § 若警方正設法開具罰款證明文件 § 若警方擁有應對緊急擾亂公共秩序的權力且你位 於目標區內,且警方懷疑你已經或可能涉及大規 模的擾亂公共秩序行為 § 若警方懷疑已對你發布違反暴力禁制令,則他們 可以要求你披露你的身份 § 警方命令你 “離場” 時,若警方不知道你的身份。 通常,不回答這些問題屬於違法行為。處罰因各種 情況而有所不同。 扣押私人財產 警方是否可以拿走我的物品? 若警方持搜查證正在執行搜查,可以帶走他們所發 現的物品。其中包括拿走搜查證未提及的物品,若他 們合理懷疑這些物品與犯罪有關聯。 若你在公共場所,警方可以拿走: § 刀具 (包括匕首) § 槍械 § 其他任何武器或可作為武器使用的物品 § 毒品 § 他們合理懷疑遭竊或非法獲取的任何物品 § 他們合理懷疑可以成為犯罪行為證據的任何物 品。 若從你身上拿走這些物品,你將有可能被控告犯罪。 若你能夠解釋持有這些物品的合法原因,你可以提 出申請拿回這些物品。若警方不予以歸還,你可能必 須在案件起訴時要求返還。 若你未滿 18 歲,警方可以拿走: § 酒精飲料 § 噴漆,除非你可以讓他們確信,你有合法的持有目 的。 這些也是違法行為,但警方可能在第一次時只是予以 警告。 Source: https://publications.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PublicationImprints/Files/58.pdf
By Sherwood Du 20 Oct, 2020
警察拥有许多可 帮助他们执行工 作的权力。 大部分权力已在 法规中进行了阐 述。 下列信息可帮助你了解这些权力,以及在不 同情况下,你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 逮捕 谁可以逮捕我及其理由是什么? 警官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逮捕你,例如: § 你正在实施犯罪 § 你已经犯罪,或警官有正当理由怀疑你已经犯罪 § 你正在破坏和平 § 你已经违反保释条件 § 已经对你发出逮捕令 (书面授权),可以逮捕你 § 警官必须向你提出违反暴力禁制令 (AVO),或对 你持有逮捕令以提出 AVO 申请 § 警官想要针对你申请临时 (紧急) AVO。 普通公民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逮捕你 (公民的逮捕), 例如: § 你正在实施犯罪 § 你已经犯罪。 他们应如何逮捕我? 逮捕你的人应: § 告知你已经被逮捕 § 告知你为何被逮捕 § 警官也应告知你他/她的姓名和职责所在。 若逮捕你的人未向你提供这些详细信息,不要与他 们争论。你可以在事后提起诉讼,参见第 18 页。 他们是否可以使用武力逮捕我? 警官可以采取必要的武力措施来逮捕你。不合理的 武力是攻击。你被逮捕后,若试图逃脱或警官认为你 有逃脱之嫌等,他/她可能会给你戴上手铐。 若我拒捕将会发生什么? 即使你认为你并未犯罪或不应被逮捕,屈从逮捕是 明智之举。若你遭犯罪指控,你将有机会在法院解释 你的案情。即使你是无辜的,但如果警方有正当理由 怀疑你已经犯罪,也可能逮捕你。拒捕视同犯罪。若 你使用暴力,则可能会被控告袭警。 若被逮捕,我是否必须屈从搜身? 你被逮捕后并出现在警察局时,警方可以对你进行 搜身。 逮捕 - 在警察局 你被带往警察局时会拿到一份文件,其中阐述了你所 拥有的权利。 若警方希望你参与他们的调查,例如审问你,你不 妨首先听取法律建议。你有权联系律师和朋友或家 人。 对于律师或他人到场,警方只须等待两个小时。你可 能须要付费请私人律师前往警察局。 如果我被逮捕了,是否必须回答问题? 在法律程序的各个阶段,你均享有缄默权。 但是在 某些情况下,你还是必须向警方提供某些信息,并在 某些情况下,警方会因为你行使缄默权而在法庭上 控告你 (参见第 15-16 页,了解警方可能要求你披露 的相关信息类型详情)。 若你已因某一特定犯罪行为而遭逮捕,则不必参与 审问以回答与该项犯罪 (或其他任何犯罪) 相关的问 题。警方应将此事通知你,他们也应警告你,你对他 们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可能作为证据。你可以自行决定 是否回答他们的问题。若你不确定,则应等待获得法 律建议后,再接受审问。 此外,对于大部分的犯罪,警方可以实施 “特别注意 事项”,但前提是: § 你已经有机会获得律师的法律建议,以及 § 你随后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得到 “特别注意事项” 。 如果你当时未能或拒绝告诉警方你后来在法院辩护 时所凭借的事实,那么 “特别注意事项” 的作用是可 允许法院使用你的缄默权来控告你。若你不是由律 师代表,或若你的律师在警方与您对话时未出现,则 本条款不适用。出于该原因,考虑到你的最佳利益, 律师可能建议在你被拘押期间他们不前往警察局。 若你因重大犯罪而遭逮捕,则可能被询问是否想要 参与审问,该审问将以声音和影像形式记录。若你同 意这么做,将会收到一份音频 (声音) 录音。 我是否必须屈从于采集指纹或照相? 警方可能会拍照、采集指纹和掌纹,以识别身份。 我是否必须参与辨认嫌疑犯的队列? 不是,但在此情况下,警方可能会询问证人是否能够 从照片中辨认出你,以替代前一方法。 保释 若警方控告你犯罪,他们需要决定是让你保释出狱 还是无保释放,或继续拘留你。若警方拒绝给予保 释,他们必须尽快将你带到法院,以便你可以向法院 申请保释。 对人员及其财产进行搜查 如果我未被逮捕,警方是否可以对我进行搜查? 警方也可以对你 (以及你的汽车、船或其他交通工具 和财产) 进行搜查,如果他们有正当理 由怀疑你携带: § 遭窃或非法获得的私人财产,例如毒品销售所得 § 违禁药品 § 已经或可能用于重大犯罪的物品,例如闯入汽车 或房屋的工具 § 刀具、武器或“危险器具” § 激光指示器 警方也可以对你和你的汽车进行搜查,如果他们有 正当理由怀疑: § 汽车的使用可能与重大犯罪有关 § 汽车内有遭窃或非法获得的私人财产 § 汽车内有违禁药品 § 汽车内有用于犯罪行为的物品 § 在公共场所或学校存在可能引起公共安全严重危 险的情况 § 他们怀疑汽车内的人遭通缉。 在警方对扰乱公共秩序拥有特别警察权时,如果你 或你的汽车位于 “目标道路或地区”,则他们可以对你 或你的汽车进行搜查。 搜查涉及哪些内容? 警方可以对你进行搜身检查、要求你脱下外衣和鞋 子、检查你的衣服和随身物品,并使用电子金属探测 器。他们也可以要求你甩动头发,并张开嘴巴。 只有在警方依据正当怀疑理由认为有必要进行裸体 搜身时,才能执行裸体搜身。裸体搜身通常应在警 察局进行,但若情况严重且紧急,则可在任何地方进 行。但他们必须尽可能保护你的隐私。 就可行性而言,警方进行搜身时,必须由同性警官执 行。 在裸体搜身的情况下,就可行性而言,应在隐密 区域、远离异性的视线、远离与搜身无关者的视线。 裸体搜身不得包含体腔搜查,或以接触方式进行身 体检查。 若被搜身者的年龄介于 10 到 17 岁或智力受损,则 适用特别条款。 警方必须提供执行搜身警官的姓名和其负 责的区域。他们也必须告诉你搜身的理由。 若你不配合搜身,则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缉毒犬 警方所使用的警犬已经过侦测违禁药品的训练。他 们时常在监狱、火车站和公共场所等地点使用这些 警犬。 若警犬表明你可能藏有毒品,则警方拥有 “合 理怀疑” 理由,进而对你搜身。 搜查证 警方可以取得搜查证,对你的住宅或其他处所进行 搜查。他们也可以对这些处所的任何人进行搜身。若 警方持有搜查证,则他们可以使用正当武力进入相 关处所。妨碍或阻止持搜查证的人员进行搜查,属 违法行为。 家庭暴力 若警方进入与所谓家庭暴力犯罪有关的住宅,他们有 义务询问是否持有枪械,并搜查和带走任何枪械。 若他们怀疑持有枪械且未被告知,则可以申请搜查 证。他们也可以搜查并带走任何危险物品,或包括刀 具在内的危险器具。 扰乱公共秩序 若出现大规模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或即将出现大 规模扰乱公共秩序的威胁时,警察局长可授权紧急 处置权。 这些权力包括: § 隔离区域 § 设置路障 § 要求身份识别 § 发布命令 § 对人员和车辆进行搜查 § 扣押和扣留包括车辆和手机在内的物品 § 宣告无酒精饮料区 § 禁止酒精饮料的销售或供应 § 疏散人员 这意味着警方可以在 “目标” 区域拦截并对人员、其 随身物品和车辆进行搜查,即使这些人员没有犯任 何错误,也不必对这些人员可能已经犯下的某些错 误持任何合理怀疑。 政府也可以针对全球论坛或海外高官访问等情况为 警方提供这些特殊权力。 驱散命令 警方是否可以要求我“离场”? 警方可以命令你离开,若你在公共场所且他们有正当 理由相信你正在: § 妨碍别人 § 妨碍交通 § 骚扰或恐吓他人 § 对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恐惧 § 非法供应或蓄意非法供应,或诱使他人非法供应 任何违禁药品 § 试图获得违禁药品 若你在公共场所呈现酒醉状态 (受酒精饮料或毒品 影响),警方可以要求你离开此地长达 6 小时,若警 方有正当理由认为你的行为: § 对其他任何人有可能造成伤害,或对财产造成损 失,或 § 以其他方式对公共安全产生危险;或 § 妨碍治安。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警方必须告诉你他们的姓名、 负责的区域以及发出命令的理由。 不遵守命令属于违法行为。在相同或另一个公共场 所呈现酒醉状态,被命令后未在 6 小时之内离场,而 继续在公共场所呈现酒醉状态并妨碍治安,亦属违 法行为。 酒醉人员的拘留 警官可以拘留你,若你在公共场所呈现酒醉状态 (严重受到酒精饮料或药物影响),并且警官发现您: § 行为不检;或 § 行为方式可能对自己、他人造成伤害,或对财产造 成损失;或 § 因为呈酒醉状态而需要人身保护 若你因酒醉而被拘留,警方可能立即释放你,把你交 给愿意照顾你的负责人。 若警方无法找到这类人员,或你所表现的行为充满 暴力以致负责人可能无法控制你,则警方可以把你 带到授权拘留地点 (如警察局或青少年司法中心)。 你因酒醉而被拘留时,警方一定会允许你与负责人 联络,与因犯罪行为而被拘留的人员隔离,且得到食 物、水、寝具和毯子的供应。 若你因酒醉而被拘留,警方可以对你搜身,并从你的 个人随身物品中拿走所发现的任何物品。 一旦你不再呈现酒醉状态,警方必须将您释放并归还 你的个人随身物品。 身份证明 警方是否可以要求身份证明? 关于审问,请参见如下各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你必 须提供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若警方 合法要求你提供附有照片的身份证明,他们同时也 有权力要求你摘下任何面罩,让警官可以看清你的 脸。 他们必须先得到你的许可,并以合理隐密、尽可 能快速的方式进行检视。 若你无特殊的正当理由而 不摘下面罩,则可能属违法行为。 审问 我是否可以因审问需要而被逮捕? 否。警方可以要求你一同前往警察局进行审问,但你 不必前往,除非你已经因犯罪而被逮捕。你应该在与 警方交谈之前,先与律师沟通。你可以在审问期间安 排律师或他人在场。 我是否真的必须回答某些问题? 是的;在交通案件中: § 若你正在开车或陪伴驾驶学习者,你必须向警方 提供你的姓名和地址 (并提供你的驾照)。 § 若你涉嫌交通事故,必须将你的姓名和地址提供 给另一位涉案的驾驶人。你也必须将该信息及其 他与事故有关的详细资料提供给警方。 § 若你拥有车辆或为该车辆的负责人,且若据称该 车辆驾驶人触犯交通肇事罪,则必须向警方提供 他/她的姓名和地址。 § 若车辆被怀疑用于重大犯罪,则所有人、驾驶人和 乘客必须向警方提供其姓名和地址 (以及彼此的 姓名和地址)。若你不知道完整的姓名和地址,则 必须提供你所知道的此人身份相关信息。 是的;你必须提供姓名和地址的其他情况包括: § 若你被怀疑在火车上或铁路沿线犯罪 § 若警方怀疑你未满 18 岁且你正在公共场所携带或 饮用酒精饮料,他们也可以要求你提供年龄证明 (若你未满 18 岁,他们可以没收你的酒精饮料) § 若警方怀疑你位于或接近重大犯罪地点,且你所 拥有的信息可能对他们有帮助 § 若警方正设法开具罚款证明文件 § 若警方拥有应对紧急扰乱公共秩序的权力且你位 于目标区内,且警方怀疑你已经或可能涉及大规 模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 若警方怀疑已对你发布违反暴力禁制令,则他们 可以要求你披露你的身份 § 警方命令你 “离场” 时,若警方不知道你的身份。 通常,不回答这些问题属于违法行为。处罚因各种 情况而有所不同。 扣押私人财产 警方是否可以拿走我的物品? 若警方持搜查证正在执行搜查,可以带走他们所发 现的物品。其中包括拿走搜查证未提及的物品,若他 们合理怀疑这些物品与犯罪有关联。 若你在公共场所,警方可以拿走: § 刀具 (包括匕首) § 枪械 § 其他任何武器或可作为武器使用的物品 § 毒品 § 他们合理怀疑遭窃或非法获取的任何物品 § 他们合理怀疑可以成为犯罪行为证据的任何物 品。 若从你身上拿走这些物品,你将有可能被控告犯罪。 若你能够解释持有这些物品的合法原因,你可以提 出申请拿回这些物品。若警方不予以归还,你可能必 须在案件起诉时要求返还。 若你未满 18 岁,警方可以拿走: § 酒精饮料 § 喷漆,除非你可以让他们确信,你有合法的持有目 的。 这些也是违法行为,但警方可能在第一次时只是予以 警告。 Source: https://publications.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PublicationImprints/Files/58.pdf
By Sherwood Du 20 Oct, 2020
什麼是保釋? 如果你被控犯罪,警察可能會逮捕你,也有可能不 會。如果警察確實逮捕了你,他們會將你帶回警察局 等待起訴。在你被起訴後,警察需要決定是否讓你離 開。 如果警察決定讓你離開,那麼他們可以選擇直接釋放 你,告訴你何時需要出庭,或者,他們也可以讓你“保 釋”。保釋是指儘管你被起訴,但你可以自由行動。不過 保釋總是有前提條件的,你必須在下一次開庭日時出 庭。此外還可能有其他保釋條件。在你獲得保釋時,你 必須在被釋放之前簽署一份表格,確認你得到了保釋 並了解了保釋條件。 如果警察不想讓你離開或不想給你保釋,那麼你將被 帶上法庭,此時你可以要求法庭給予保釋。根據你被 逮捕的時間,你可能需要在拘留所裡過夜,等待法院 第二天開庭。在你被帶上法庭之前,你可以獲得免費 的法律諮詢,並且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請新南威爾士州 法律援助服務的當值律師來代理你。在其他情況下, 你也可以安排一位私人律師或代表自己出庭。 我能否得到保釋? 在決定是否給予保釋時,法庭需要考慮兩個因素: 你是否需要“表明理由” 在獲得保釋之前,你可能需要“表明理由”,也可能不需 要。表明理由是指,你必須向法院解釋將你拘留為何 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做出決定時,需要考慮很多不同 方面的因素。如果你必須表明理由,那就意味著你並 不會輕易獲得保釋。 你是否需要表明理由,取決於你被指控的罪名,以及 你在被起訴時是否已經得到了保釋或假釋。對於很多 嚴重的罪名,特別是與性、暴力或槍支有關的罪名,你 將必須表明理由。同樣的,如果你在保釋或假釋期間 因新罪名而被起訴,你將必須表明理由。如果你不能 表明理由,那麼你的保釋要求將被駁回。 保釋疑慮 在決定你是否需要表明理由後,法庭需要考慮四項因 素,它們又被稱為保釋疑慮。其中包括: § 你是否會在必須時出庭? § 你是否會犯下嚴重罪行? § 你是否會對任何人或社會造成威脅? § 你是否會妨礙證人或證據? 如果法庭對上述問題沒有疑問,或者如果法庭認為可 以通過施加保釋條件來解除疑慮,那麼法庭就必須提 供保釋。 如果法庭給予你保釋,則法庭必須決定是否要求保釋 條件,以及要求何種條件。法院為你的保釋所附加的 條件必須最小化,只要可以消除法院對上述問題的擔 憂即可。針對你所被控的罪行和法院的擔憂,這些附 加條件必須是可行、適度並適當的。 有哪些不同種類的保釋條件? 法庭可以提出多個不同種類的保釋條件要求。 行為要求 一些保釋條件是你必須做或者不能做某些事情。這類 保釋條件稱為“行為要求”。行為要求的例子包括: § 每天向警察報告; § 居住在特定地址; § 上繳護照; § 不與特定人員聯繫(即不能靠近這些人或和他們交 談); § 不得進入特定場所周圍一定範圍內(例如,購物中心 周圍 500 米);以及 § 遵守宵禁要求。 通常只有在行為要求不足以解除法庭疑慮的情況下, 才會要求其他保釋條件。 擔保要求 “擔保要求”是一種要求你或他人提供“擔保”的保釋條 件。提供擔保通常是指如果你被告知出庭但未出庭時 同意付款。在某些情況下,你必須先向法庭繳納保證 金,才能被解除拘留釋放。某些情況下,擔保可以是財 產而非貨幣。 人格擔保 “人格擔保”是另一種保釋條件——要求一位品行端正 的人士簽署表格,表明他相信你是一個負責的人,並且 你將遵守自己的保釋條件。 執行條件 另一種條件則是“執行條件”。這類條件專門用於確保 你會遵守其他的保釋條件。例如,某個條件可能規定 有人敲門你必須回應,這樣警察就可以檢查你是否遵 守了宵禁要求,或者也可以規定你必鬚根據要求接受 呼氣測試,以檢查你是否遵守了不飲酒的條件。 保釋將持續多久? 保釋將持續到法庭改變保釋條件或你的案件結束。 如果法庭拒絕保釋該怎麼辦? 如果法庭拒絕保釋,你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保釋。更 多信息請參考新南威爾士州法律援助服務部門的《申 請最高法院保釋》手冊。 我是否能多次申請保釋? 如果你的保釋要求曾經被拒絕,那麼你只能在下列情 況下要求保釋: § 在第一次申請保釋時並沒有律師代表你進行申請。 § 你獲得了新信息,可以告訴法庭你為什麼應當獲得 保釋。 § 情況發生了變化。 § 你年齡未滿 18 歲,並且上一次保釋申請是在你第一 次被起訴出庭時提出的。 如果我違反了保釋條件,會發生什 麼? 如果你違反了保釋條件(意味著你沒有出庭或沒有遵 守保釋條件),那麼你可能會被逮捕並重新帶上法庭。 如果某位警官認為你違反了保釋條件,但認為違規情 況不嚴重(例如,你向警察報告的時間晚了幾分鐘),那 麼他可以決定僅僅警告而不逮捕你。具體決定權掌握 在警官手中。即使你被重新送上法庭,你也可能(也可 能不會)再次獲得保釋。 如果我獲得了多項罪名的保釋,要 怎麼辦? 如果你因不同罪名而獲得了不同的保釋條件,最好要 求法院制定與其他保釋條件一致的條件。例如,所有 保釋條件都應要求你居住在相同的地址,並且不應讓 你同時向多個不同的警察局報告。你可以決定是否告 訴法院你在其他罪名上獲得的保釋條件。 如何更改我的保釋條件? 你、檢方(在地方法院中為警方)、以及涉嫌家庭暴力案 件中的受害者,都可以要求法院更改你的保釋條件。 除非獲得檢方支持,否則受害者不能要求完全取消你 的保釋條件。 通常情況下,只有在發生了導致問題或警報的事件後, 受害者或檢方才會要求更改保釋條件。如果你一直遵 守保釋條件,沒有引起任何問題,那麼法院不太可能 將保釋條件變得更加嚴格。 如果你自上一次開庭以來一直規律準時地向警察報 告,則你可以要求更改保釋條件,減少報告次數。或 者你也可以要求法院允許你離開幾天,去遠處參加葬 禮。另一個例子是要求法院允許你更換住址。 Source: https://publications.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PublicationImprints/Files/47.pdf
By Sherwood Du 20 Oct, 2020
什么是保释? 如果你被控犯罪,警察可能会逮捕你,也有可能不 会。如果警察确实逮捕了你,他们会将你带回警察局 等待起诉。在你被起诉后,警察需要决定是否让你离 开。 如果警察决定让你离开,那么他们可以选择直接释放 你,告诉你何时需要出庭,或者,他们也可以让你“保 释”。保释是指尽管你被起诉,但你可以自由行动。不过 保释总是有前提条件的,你必须在下一次开庭日时出 庭。此外还可能有其他保释条件。在你获得保释时,你 必须在被释放之前签署一份表格,确认你得到了保释 并了解了保释条件。 如果警察不想让你离开或不想给你保释,那么你将被 带上法庭,此时你可以要求法庭给予保释。根据你被 逮捕的时间,你可能需要在拘留所里过夜,等待法院 第二天开庭。在你被带上法庭之前,你可以获得免费 的法律咨询,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请新南威尔士州 法律援助服务的当值律师来代理你。在其他情况下, 你也可以安排一位私人律师或代表自己出庭。 我能否得到保释? 在决定是否给予保释时,法庭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你是否需要“表明理由” 在获得保释之前,你可能需要“表明理由”,也可能不需 要。表明理由是指,你必须向法院解释将你拘留为何 是不合理的。法院在做出决定时,需要考虑很多不同 方面的因素。如果你必须表明理由,那就意味着你并 不会轻易获得保释。 你是否需要表明理由,取决于你被指控的罪名,以及 你在被起诉时是否已经得到了保释或假释。对于很多 严重的罪名,特别是与性、暴力或枪支有关的罪名,你 将必须表明理由。同样的,如果你在保释或假释期间 因新罪名而被起诉,你将必须表明理由。如果你不能 表明理由,那么你的保释要求将被驳回。 保释疑虑 在决定你是否需要表明理由后,法庭需要考虑四项因 素,它们又被称为保释疑虑。其中包括: § 你是否会在必须时出庭? § 你是否会犯下严重罪行? § 你是否会对任何人或社会造成威胁? § 你是否会妨碍证人或证据? 如果法庭对上述问题没有疑问,或者如果法庭认为可 以通过施加保释条件来解除疑虑,那么法庭就必须提 供保释。 如果法庭给予你保释,则法庭必须决定是否要求保释 条件,以及要求何种条件。法院为你的保释所附加的 条件必须最小化,只要可以消除法院对上述问题的担 忧即可。针对你所被控的罪行和法院的担忧,这些附 加条件必须是可行、适度并适当的。 有哪些不同种类的保释条件? 法庭可以提出多个不同种类的保释条件要求。 行为要求 一些保释条件是你必须做或者不能做某些事情。这类 保释条件称为“行为要求”。行为要求的例子包括: § 每天向警察报告; § 居住在特定地址; § 上缴护照; § 不与特定人员联系(即不能靠近这些人或和他们交 谈); § 不得进入特定场所周围一定范围内(例如,购物中心 周围 500 米);以及 § 遵守宵禁要求。 通常只有在行为要求不足以解除法庭疑虑的情况下, 才会要求其他保释条件。 担保要求 “担保要求”是一种要求你或他人提供“担保”的保释条 件。提供担保通常是指如果你被告知出庭但未出庭时 同意付款。在某些情况下,你必须先向法庭缴纳保证 金,才能被解除拘留释放。某些情况下,担保可以是财 产而非货币。 人格担保 “人格担保”是另一种保释条件——要求一位品行端正 的人士签署表格,表明他相信你是一个负责的人,并且 你将遵守自己的保释条件。 执行条件 另一种条件则是“执行条件”。这类条件专门用于确保 你会遵守其他的保释条件。例如,某个条件可能规定 有人敲门你必须回应,这样警察就可以检查你是否遵 守了宵禁要求,或者也可以规定你必须根据要求接受 呼气测试,以检查你是否遵守了不饮酒的条件。 保释将持续多久? 保释将持续到法庭改变保释条件或你的案件结束。 如果法庭拒绝保释该怎么办? 如果法庭拒绝保释,你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保释。更 多信息请参考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援助服务部门的《申 请最高法院保释》手册。 我是否能多次申请保释? 如果你的保释要求曾经被拒绝,那么你只能在下列情 况下要求保释: § 在第一次申请保释时并没有律师代表你进行申请。 § 你获得了新信息,可以告诉法庭你为什么应当获得 保释。 § 情况发生了变化。 § 你年龄未满 18 岁,并且上一次保释申请是在你第一 次被起诉出庭时提出的。 如果我违反了保释条件,会发生什 么? 如果你违反了保释条件(意味着你没有出庭或没有遵 守保释条件),那么你可能会被逮捕并重新带上法庭。 如果某位警官认为你违反了保释条件,但认为违规情 况不严重(例如,你向警察报告的时间晚了几分钟),那 么他可以决定仅仅警告而不逮捕你。具体决定权掌握 在警官手中。即使你被重新送上法庭,你也可能(也可 能不会)再次获得保释。 如果我获得了多项罪名的保释,要 怎么办? 如果你因不同罪名而获得了不同的保释条件,最好要 求法院制定与其他保释条件一致的条件。例如,所有 保释条件都应要求你居住在相同的地址,并且不应让 你同时向多个不同的警察局报告。你可以决定是否告 诉法院你在其他罪名上获得的保释条件。 如何更改我的保释条件? 你、检方(在地方法院中为警方)、以及涉嫌家庭暴力案 件中的受害者,都可以要求法院更改你的保释条件。 除非获得检方支持,否则受害者不能要求完全取消你 的保释条件。 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发生了导致问题或警报的事件后, 受害者或检方才会要求更改保释条件。如果你一直遵 守保释条件,没有引起任何问题,那么法院不太可能 将保释条件变得更加严格。 如果你自上一次开庭以来一直规律准时地向警察报 告,则你可以要求更改保释条件,减少报告次数。或 者你也可以要求法院允许你离开几天,去远处参加葬 礼。另一个例子是要求法院允许你更换住址。 Source: https://publications.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PublicationImprints/Files/47.pdf
By Sherwood Du 20 Oct, 2020
關於您良好品德的書面證明可以幫助您出庭。 最好獲得 “信譽良好” 人士出具的一份或更多份證明書。 這意味著他們沒有犯罪記錄或壞名聲。這些人可以是 鄰居、家庭朋友、同事、您所在的俱樂部或組織成員 (如社區、體育、宗教、政治或其他團體)。 每份證明書應寫給 “主審裁判官” 或 “主審法官”。應為: • 書寫整潔或打印 • 由證明人簽名,並在簽名下方打印證明人姓名及其地 址和職業 • 簽署日期 每份證明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 證明人聲明他/她了解對您的法庭指控 • 證明人認識您多長時間 • 證明人對您的了解程度 (如作為雇主、同事、牧師、老師、 團隊成員、家庭朋友、室友等) • 證明人對您品德的看法 • 任 何 與 對 您 的 指 控 相 關 、 對 法 庭 有 所 幫 助 的 內 容 (例如,如果是偷竊罪,可說明您的誠實品格,如果是 酒後駕駛罪,可說明您的一般駕駛能力。 ) 如果您能向法庭呈交證明信原本、向律師提供副本將對律 師有所幫助。如果您替自己辯護,可保留一份,另一份呈 交法庭。 Source: https://publications.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PublicationImprints/Files/45.pdf
By Sherwood Du 20 Oct, 2020
关于您良好品德的书面证明可以帮助您出庭。 最好获得 “信誉良好” 人士出具的一份或更多份证明书。 这意味着他们没有犯罪记录或坏名声。这些人可以是 邻居、家庭朋友、同事、您所在的俱乐部或组织成员 (如社区、体育、宗教、政治或其他团体)。 每份证明书应写给 “主审裁判官” 或 “主审法官”。应为: • 书写整洁或打印 • 由证明人签名,并在签名下方打印证明人姓名及其地 址和职业 • 签署日期 每份证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 证明人声明他/她了解对您的法庭指控 • 证明人认识您多长时间 • 证明人对您的了解程度 (如作为雇主、同事、牧师、老师、 团队成员、家庭朋友、室友等) • 证明人对您品德的看法 • 任 何 与 对 您 的 指 控 相 关 、 对 法 庭 有 所 帮 助 的 内 容 (例如,如果是偷窃罪,可说明您的诚实品格,如果是 酒后驾驶罪,可说明您的一般驾驶能力。) 如果您能向法庭呈交证明信原本、向律师提供副本将对律 师有所帮助。如果您替自己辩护,可保留一份,另一份呈 交法庭。 Source: https://publications.legalaid.nsw.gov.au/PublicationsResourcesService/PublicationImprints/Files/45.pdf
By Sherwood Du 20 Oct, 2020
Victoria Police 致力提供优质警务服务,确保警务人员展现最高的专业标准、职业道德和廉洁 水平。我们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人员以及服务开展工作未必总能达到所要求的标准,你的投诉 有助于我们发现和纠正这些不足之处。 对一段时间的投诉问题进行检讨,亦有助于 Victoria Police 更好地找到客户不满意的主要原 因,采取适当的行动。 Victoria Police 力求获得社区民众的充分信心。我们的投诉处理程序是确保警察廉洁的一个主 要机制。 你有权:  对 Victoria Police 提供的服务不满时提出投诉。  让你的投诉获得认真对待,并且  获得尊重对待和礼遇。 公正 Victoria Police 致力确保投诉程序做到公正。这就意味着:  投诉双方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让自己的意见得到考虑。  所有与个案相关的资讯都必须予以考虑,并且  决策者必须做到公平且不带偏见。 援助 如果你提出投诉需要帮助,你可以获得援助。这可能包括安排你所说语言的认证口译员,如果 你失聪或有听力或言语障碍,可以使用全国中转服务 ( www.relayservice.gov.au )。 时间 处理投诉有一定期限,但有些投诉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在你提出投诉时,我们应该告诉你处理 程序可能需要多长时间,并且不断让你了解问题的进展情况。 如何提出投诉 你可以通过亲自前往、电话或写信联络当地警署。在 Victoria Police 网 站 www.police.vic.gov.au 的‘Your local police’(当地警署)一栏下可以找到联络资料。 你亦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投诉:信函:Police Conduct Unit, GPO Box 913, Melbourne VIC 3001;电邮: psc-policeconductunitcomplaintsandcompliments@police.vic.gov.au ;投诉与 表扬网站: www.police.vic.gov.au ;电话: 1300 363 101 。 你亦可向 Independent Broad-based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IBAC)直接投诉。 请务必保留一份你所发送的任何信件。记下谈话日期、跟你谈话的人士的姓名以及他们同意做 的事情。 提出投诉时  请对你投诉的问题尽可能多提供资讯。这可能包括事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警务 人员的姓名、见证人资料、佐证或证明投诉情况的文件或其它证据。  我们可能会要求你提供笔录或参加录音面谈。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寻求帮助。  按时赴约和参加面谈,如果无法参加,请告诉有关人士。 如何处理我的投诉? 投诉处理程序通常取决于不专业行为以及所涉及问题的性质。与沟通和客户服务问题相关的投 诉可能按照“地方管理解决”程序来处理。 对严重非专业行为的投诉则通过正式调查来处理。 什么是‘地方管理解决’? 这一程序旨在鼓励你、负责解决的警务人员(由当地警务主管担任)以及所涉及的警务人员之 间开展讨论,以便在地方一级解决投诉问题。 负责解决的警务人员会问你希望达成什么样的结果,并且会跟你以及所涉及的警务人员谈谈, 以期解决你投诉的问题。 这一程序对投诉进行彻底处理,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投诉。 在这一程序结束时会将解决结果书面通知你,如果你对投诉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你可以 联络 IBAC。 什么是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由 Victoria Police 调查人员负责开展,这些调查人员独立于投诉所涉及的警务人员或 警署之外,他们有权提取笔录,收集与调查有关的所有证据。 这些调查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在调查程序期间,你有权联络调查人员,对调查工作的 状况进行咨询。 调查报告将提交由高级管理人员复查,并将结果通知你。 所有调查档案和投诉问题都可能受到 IBAC 进一步的复查/审查,如果你对投诉处理方式感到 不满,你有权联络 IBAC。 进一步投诉 如果你对投诉处理方式感到不满,有一些机构可以对你的投诉做进一步复查或调查。 这些机构可能对你的投诉开展的调查是与 Victoria Police 内部开展的任何复查或投诉程序分 开的。 聯絡資料如下: Independent Broad-based Anti-corruption Commission (IBAC) GPO Box 24234, Melbourne, VIC 3001 電話: 1300 735 135 傳真: (03) 8635 6444 網址: www.ibac.vic.gov.au Victorian Equal Opportunity &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VEOHRC) Level 3, 204 Lygon Street, Carlton 3053 電話: 1300 891 848 傳真: 1300 891 858 電郵: enquiries@veohrc.vic.gov.au 網址: www.humanrightscommission.vic.gov.au Source: https://www.police.vic.gov.au/sites/default/files/2019-03/Chinese-Traditonal---Victoria-Police---Complaints-Process-Information-Brochure_V1_Jan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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